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泽远路通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4民初2130号 原告:内蒙古泽远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乾沁源西区20号楼二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武公路零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泽远路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泽远路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泽远路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