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221民初1019号
原告:赵某,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内蒙古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O13877626。
法定代表人:钮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2751564U。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内蒙古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23年3月22日以与被告河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