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有限责任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221民初5053号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职务:综合部部长。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067504705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钮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鑫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薛某,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薛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协商解决,暂不起诉为由,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