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固安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5)廊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址:固安县新中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县长。原审第三人固安泰捷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固安县牛驼镇106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厂长。上诉人***因不服固安县人民政府用地批复一案,不服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2007年12月29日在牛驼六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受让的牛驼六村原秋强足球场院的使用权以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牛驼镇人民政府使用并收到该款项。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固政集占(2010)13号用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