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金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4财保513号 申请人:山东金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24MA3Q0LHP6G,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29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03859285,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0号东营宝龙广场11幢1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运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