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523民初911号 原告: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0号东营宝龙广场11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0385928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79397544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佳远公司)诉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佳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佳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广饶中南世纪城项目66幢2单元2701室楼房一套(价值768748元)抵房协议有效;2.依法判令中南公司协助办理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广饶中南世纪城项目66幢2单元2701室楼房产权登记(变更)并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中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4日,恒佳远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了《广饶世纪城43、45-47#楼,换热站及物管用房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支付进度款时由于中南公司资金不足,经双方协商同意将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广饶中南世纪城项目66幢2单元2701室楼房一套抵欠工程款,恒佳远公司和中南公司签订了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广饶中南世纪城项目66幢2单元2701室楼房的《认购协议书》及《以房抵款协议》,恒佳远公司用以房抵款的形式完成了付清全款的义务。恒佳远公司要求与中南公司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签订合同的相关手续发给恒佳远公司,但是中南公司一直未交付给恒佳远公司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损害了恒佳远的合法权利,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起诉,望判如所请。 中南公司辩称,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继续履行抵房协议。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但需要一些时间履行。保全担保费尚未发生,我方不予承担,即使发生也不属于诉讼的必要费用,双方也没有约定由中南公司承担,应由恒佳远公司自行承担。因中南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困难,诉讼费及保全费请恒佳远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4日,恒佳远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恒佳远公司对广饶世纪城43、45-47#、换热站及物管用房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进行施工,后因中南公司欠付工程款,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以房抵款协议(抵全款)》一份,约定中南公司以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广饶中南世纪城66幢2单元2701室,建筑面积140.87平方米,单价6281元/平方米,合计价款884804元,优惠后总价为768748元抵顶欠付恒佳远公司768748元的工程款,双方同意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内部认购协议书》当日中南公司向恒佳远公司出具购房收款收据,并由恒佳远公司向中南公司开具工程款正式发票及收款收据。2020年11月30日,中南公司为恒佳远公司出具768748元的收据,同日中南公司与恒佳远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双方就恒佳远公司认购东营广饶世纪城二期广饶中南世纪城66号楼2单元2701号商品房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恒佳远公司提交的《以房抵款协议(抵全款)》、收款收据、认购协议书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恒佳远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抵全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中南公司同意将涉案房屋抵给恒佳远公司,以抵偿所欠工程款,现涉案房屋已具备网签备案条件,中南公司有义务协助恒佳远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故恒佳远公司要求中南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广饶中南世纪城66幢2单元2701室房产的登记备案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上述费用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成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