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02民初3601号
原告:潍坊铭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三娘庙村养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781031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0号东营宝龙广场11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038592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中南世纪城2.1期商业楼1单元2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EQ63F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潍坊铭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饶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2023年6月2日,原告潍坊铭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铭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坊铭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