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81财保32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90号东营宝龙广场11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038592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鲁0881财保32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账户存款73万元。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账号为1615********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2065********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营东城支行营业部),经本院查询该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已达到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故对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615********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恒佳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账号为1615********中的存款所采取的冻结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