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4550号
原告:恒某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市中南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寿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
负责人:***,经理。
被告:寿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饶中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山东银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恒某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中南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寿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饶中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银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恒某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某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某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恒某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