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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3民初476号 原告:江苏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双方达成调解,2025年2月25日,原告江苏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25元,减半收取24713元,由原告江苏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