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民终3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郭爱英,该村委会支书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珍,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筑有限公司(原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8号。
法定代表人:牛顺章,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瑞,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50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2022)豫050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金额为160537.75元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72895.1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1、2017年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安环攻坚办(2017)100号文件《安阳市2017年强力推进供热供暖普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中对城中村安装集中供暖采取优惠措施,在160元/平方米的供热工程建设安装费(含城市配套费)基准下,由益和热力优惠15元/平方米,同时享受财政补贴10元/平方米,用于冲抵热力管网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他安装公司参照执行)。同时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二条(工程范围)村内庭院二级热力管网土建、安装,楼内及用户采暖设备,热交换组安装......。第三条(合同价)上诉人辖区热力管网工程单价按用户入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5元,室内自由采暖设施的按每平方米105元。第七条(承包方式)本工程由乙方(被上诉人)负责全面承包管理,......等,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盈亏”等约定。按照前述规定和约定,本案所涉工程单价包含城市配套费等所有费用。虽然本工程的《供用热入网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所涉的66695.1元城市配套费是上诉人缴纳的,但非等同于该费用属于上诉人义务,结合双方的合作习惯,上诉人仅仅是提前向用户收取该部分款项后用于替被上诉人向热力公司垫付,最终该款项将从被上诉人的总工程款中扣除。这些事实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173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被查明。故原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垫付的66695.1元城市配套费包含在233432.85元工程款中的结果,明显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被上诉人自负盈亏。本工程系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部门和热力公司等多部门参与下的政府工程,上诉人是村民自治组织,在本工程中仅仅是冠名、协调、组织的作用,上诉人没有任何获利成分,对于因确认工程面积必须产生的每户200元的测量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最终从总工程款中扣除,原审判决未将本案所涉工程产生的6200元测量费用计入本案总工程款中,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是村内二级热力管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村内工程之外的事与施工单位无关,施工单位也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村内工程之外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该小区热力管网工程单价为按用户入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5元,室内自由采暖的按105元。村委会提交的安环攻坚办(2017)100号《安阳市2017年强力推进供热供暖普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单价160元才包含城市配套费,其中包含城市配套费30元,剩余130元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而村委会并没有按照政府文件给施工单位160元每平米结账,也没有将城市配套费30元给付施工单位。因工程中包含了村内热力管网从地下横穿胜利路的情况,成本增加,且该村在殷墟保护范围内,不允许地面动土作业,工程施工受政府干预影响,增加了误工费用,因此双方协商村内二级热力管网安装工程单价是135元,该135元是不包含城市配套费的,与政府文件相比是基本持平的,和合理的价格,是双方协商的,并且是纯粹的工程款。2、村委会提供的政府文件上,城市配套费是热力公司优惠和财政补贴冲抵,没有从工程费中扣除的条款。我们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中,也没有城市配套费从工程中扣除的条款,更没有工程款中包含城市配套费,或城市配套费由施工方承担的条款。3、在村委会与热力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村委会主动放弃了优惠和补贴,承诺城市配套费由村委会承担,就应该履行合同兑现承诺,而不应该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施工方。4、村委会是合同的主体,也是供热工程建成后的实际主人,村委会以自己是村民自治组织,在本工程中仅仅是冠名、协调、组织的作用,没有任何获利成分,村委会仅仅是代收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5、《分户图》即《测量报告》是村委会为村民申报用热户口,向热力公司提供的必备手续,与施工单位没有关系,施工单位也不需要,测量费用应由村委会承担。政府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工程款中包含测量费,更没有条款规定测量费应由施工方承担。6.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将合同第七条“本工程产生的一切费用”指的是村内工程费用,错误的扩大到村内工程之外的费用让施工方承担,将双方协商的不包含城市配套费工程单价,政府文件规定城市配套费由热力公司优惠和财政补贴冲抵,错误判决城市配套费从施工方工程款中扣除。
被上诉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热力管网工程款233432.8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20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日,被告***村委(甲方)与原告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二级热力管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委托原告施工***村东、西、南、北、中区的热力二级管网工程,合同约定:“三、合同价:1、村内热力管网工程单价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用户入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5元,室内自由采暖设施的按每平米105元。2、协议签订后,新入网用户手续及相关费用按热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四、付款方式:甲方应在施工过程中收取用热户的入网费。二级管网施工完毕后甲方付给乙方40%付款,支管铺设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40%,居民室内安装完成后5日内付工程款15%。入户完成工程无质量问题,剩余5%作为质保金,供暖两个供暖周期无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本工程由乙方负责全面承包管理,保质量、保安全、包竣工验收、包应交公司管理费等,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盈亏。十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供热经营单位供热条件后,甲方配合乙方向热力公司移交小区供热公共配套设施管理权,新户入网安装由乙方负责。”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与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陆续签订城市供用热入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019年11月13日办理入网的19612.41㎡和2019年12月23日办理入网的538.51㎡,均为原告施工;2019年1月24日办理入网的6990.79㎡中含原告施工的4393㎡(城市供用热入网协议书合同编号:2019-R-FZ-0038),2019年2月19日办理入网的3220.59㎡中含原告施工的1250.89㎡,原告施工已入网面积共计25794.81㎡,其中自有取暖设备24777.93㎡,无取暖设备的1016.88㎡,施工过程中,原告收取了两户(韩秀玲、张爱军)费用33024.6元,被告陆续支付给原告工程款95万元,并替原告支付他人费用12万元,支付热力公司上述入网面积城市配套费773844.3元(25794.81×30)。原告曾在2020年对上述入网工程的工程款提起诉讼,北关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6日做出的(2020)豫050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截至2019年12月23日,原告施工工程已入网25794.81㎡的工程款2738961.45元(24777.93×105+1016.88×135),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7万元、原告自行收取的33024.6元和被告垫支的城市配套费773844.3元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62092.55元,该判决已生效。2020年11月25日,被告再次与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合同编号为2019-R-FZ-0038城市供用热入网协议书签订新增入网面积2223.17平方米31户的补充协议,用户均有自用取暖设备,该新增入网2223.17㎡的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2019年5月6日,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更名为现在的河南**建筑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公司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二级热力管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成立生效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现案涉工程已经签订入网补充协议并投入使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计算为2223.17平方米×105元/平方米=233432.85元。因涉案工程被告仅是代收费用,并未从中获利,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案涉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热力经营单位,现工程已入网使用,被告提出供热温度不足等问题不能证实系由于原告的施工质量原因所致,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私自收取费用和被告垫付费用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本案案涉工程范围内存在上述问题,对被告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辩称还欠十二万余元证据不足,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33432.85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1元,由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二级热力管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已经签订入网补充协议并投入使用,***村委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城市配套费,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城市配套费由施工单位**公司承担,且根据安环攻坚办(2017)100号文件《安阳市2017年强力推进供热供暖普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市配套费已由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优惠和财政补贴冲抵,工程款中并未包含城市配套费。现***村委会自愿放弃优惠和补贴,要求将城市配套费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测量费用,《分户图》即《测量报告》是***村委会用于办理用热户口必须提供的手续,不属于合同约定中**公司的施工范围,故其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村委会要求将测量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