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安阳县崔家桥镇隆化小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652号
原告: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919171。
法定代表人:牛顺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利锋,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隆化小学,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隆化村。
负责人:贾连庆,职务:校长。
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政府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22417456847U。
法定代表人:路希强,职务:校长。
被告:安阳县教育局,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522005602297P。
负责人:张斌,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1974年10月1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隆化小学、安阳县崔家桥镇中心学校、安阳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计1224元,由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