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

安阳县固胜商砼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2民初3346号
原告:安阳县固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北马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982625679。
法定代表人:唐永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明,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919171。
法定代表人:牛顺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莉、徐无为(实习),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县固胜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胜商砼公司)诉被告***、河南永磊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磊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胜商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明、被告永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胜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商砼欠款伍万贰仟元(52000元)整;并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9日,被告在安阳县施工使用原告商砼合款152000元,并支付100000元,下欠52000元,被告给原告打有欠条,被告承诺说一星期结清,然而到结算日期时,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结算,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拒不支付。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准如原告所请。
被告永磊建筑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相如新村工地实际施工人,***也不是我公司员工。有生效判决书证明涉案工程是石廷安借用我公司资质实际施工,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当让我公司给付货款。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份,被告***在安阳县工程施工时,购买原告固胜商砼公司商砼共计货款152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商砼款100000元,对于剩余的货款52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据并口头承诺一星期内还款,欠据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安阳县固胜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大写:伍万贰仟元整,欠款人:***,身份证号码:41052319********,19年8月19日”。欠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迄今未付。另查明,涉案工程系案外人石廷安以被告永磊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固胜商砼公司提供的:1、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2、原告向被告***的送货清单一张;有被告永磊建筑公司提供的:1、2018年6月20日项目承包合同一份;2、(2020)豫052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2021)豫052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固胜商砼公司、被告永磊建筑公司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未到庭、未质证,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固胜商砼公司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交付全部货物,被告***依约应当承担货款给付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2000元的诉请,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从欠款之日(2019年8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请,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出具欠据的一星期内,故原告要求的利息应从2019年8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永磊建筑公司对该欠款承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原告以被告***与案外人石廷安系合伙关系,涉案工程是案外人石廷安以被告永磊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要求被告永磊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县固胜商砼有限公司货款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阳县固胜商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亚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