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00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蓓,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远航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志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远航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岛远航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远航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波
人民陪审员 薛翠
人民陪审员 李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