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4民初16623号
原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95房间。
法定代表人:陶正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军,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21号30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定福皇庄。
被告:李娜,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知企公司)与被告李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知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军、王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娜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知企公司诉称:北京阿格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系我公司客户,北京阿格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财务服务协议。李娜身为北京知企公司员工,因个人疏忽丢失了属于客户的重要财物,理应进行赔偿。综上所述,我公司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不支持我公司申请的裁决结果表示不服。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后,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79号裁决书中的裁决结果,依法进行改判。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因不服裁决结果,请求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79号裁决书中的裁决结果“不支持原告申请”改判为“支持原告申请的因被告疏忽行为造成原告直接损失14738.46元,应当由被告直接赔偿给原告,赔偿金额为14738.4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娜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北京知企公司主张李娜于2015年3月12日入职北京知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称2015年10月29日,李娜由于个人疏忽将增值税专票23张、增值税普票12张、作废普通发票5张、金税盘1盒、发票登记表1本、受理单文件夹1个、已开发票:专票6张、普票2张、其他顺丰快递发票12张、收据4张、迟到款:登记表1本、现金102.2元、钥匙押金10元等丢失,并被税务罚款12500元,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庭审中,北京知企公司提交了李娜与北京华电知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关系说明、接报警经过、丢失文件及资料情况说明、申请、承诺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关系说明》载明:“兹有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娜,原劳动合同签订于北京华电知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员工李娜工资及社保公积金由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按期缴纳或发放,与原劳动合同内容一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处罚单位为北京阿格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知企公司曾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娜赔偿因疏忽造成的损失14738.46元。该委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79号裁决书,裁决李娜赔偿北京知企公司损失112.2元。北京知企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劳动关系说明、接报警经过、丢失文件及资料情况说明、申请、承诺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79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北京知企公司主张李娜因个人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其提交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单位为北京阿格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该罚款与北京知企公司无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北京知企公司提交的证据,李娜给北京知企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2元,且李娜未提起诉讼,故李娜应赔偿北京知企公司损失112.2元。北京知企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费用,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12.2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峰阁
审 判 员 王瑞燕
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