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7民初5696号
原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95。
法定代表人陶正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梦,女,1992年9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娜,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劳动争议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原告北京知企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95房间,但该地址并不真实存在,系虚拟注册,其实际办公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华北电力大学主楼D座855、857、849、847、851、853室。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