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041号
原告:**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16层1605室。
法定代表人:于英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源,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云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一2513。
法定代表人:彭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阳,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云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文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