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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9105号 原告:**,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6号院3号楼1至7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公司:1、支付2017年项目提成差额993554.9元;2、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7182元;3、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公司,担任运营业务销售部客户经理,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公司每年向**出具销售任务书,明确**的销售任务及工资和提成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2017年,**超额完成销售任务,但***公司隐瞒了相关合同定额,即计算**提成金额的重要基数。直到2018年11月6日才向**转账发放了125534.59元。2021年3月24日,***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仲裁。通过仲裁时公司提交的证据,**才发现***公司少支付其2017年度提成款993554.9元。2020年度,***公司已核算出**项目提成,但至今未支付。 ***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1、**在仲裁阶段已经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2、**2021年对2017年提成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17年提成;3、**在网信办三个项目中未起到关键作用,相关项目不应当认定为其销售业绩,双方已经商定按300万元作为其销售业绩;4、**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提成业绩,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5、公司对2020年度提成金额无异议,但双方有争议就没有发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4月20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运营业务销售部门客户经理。***公司每年向**出具销售人员工作任务书,在任务书中约定销售任务、工资及提成发放标准。双方均认可**2020年项目提成7182元。 **主张,其参与了网信办三个项目的整个过程,接洽、介绍产品、跟进客户、标书制作、招投标、签订合同、收款等,其在2017年完成的销售任务为24114218.5元合同定额,但***公司隐瞒了该合同定额,仅依据300万元的合同定额向其发放了132156元提成,直到其提起仲裁,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得知其2017年合同销售定额为24114218.5元,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提成差额。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公司2017年销售任务书(显示2017年销售任务是完成合同毛利人民币800万元,净回款为合同毛利的80%;按合同定额的4%提取佣金,对全年超额的合同,给予超额部分合同定额1%额外奖励)、《互联网新媒体分析系统项目合同书》、《系统信息扩容改造项目合同书》、《媒体地域传播特征分析系统合同书》(以下简称网信办三个项目,均载明乙方***公司联系人为**,合同总价款分别为15690000元、4100000元、6758000元)、法人代表授权书3份(系网信办三个项目的,均载明:“我***……现授权委托**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网信办三个项目最后报价表(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人均为**)、项目跟进过程文档、2017年销售业绩及提成计算表(显示合同定额为24114218.5元,本次佣金定额405190元,2017年佣金+绩效总额132156元)、**与公司人事经理***的谈话录音(在录音中,人事经理表示“18年都已经结了和你具体结了相关的提成,而且原算的提成也是根据你在项目中参与的角色来定的,而且当时你们也达成共识的。”**:“前期这个项目的跟进过程当中我是一直参与的,然后那个合同也是我落实的,领导可能觉得我的贡献少,我只是做一个销售该做的工作,我不可能去搞开发去搞所有的工作。”人事经理:“他看你在整个项目中承担的角色……你只参与了一部分,咱们的任务书中有明确的条款说的很清楚,根据你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和这个工作来具体分担这个提成,……发了的时候都已经达成共识了。”**:“是这样的当时,公司说如果你不同意这笔钱就不给发的,然后我是不是就得先……那我是不是应该先拿这部分钱。我被动接受的啊。”)、关于网信办三个项目提成问题确认的电子邮件(2018年10月31日上午10:22,**向Shishuicai发邮件写道:“**:……由于我2017年的任务为800万,这三个项目按照300万的定额计算的话,总任务是没有完成的,将影响提成的比例和绩效工资。希望**能同意按照任务完成的提成比例(4%)核发提成和绩效工资。”2018年10月31日11:29,Shishuicai回复:“你不能按照你已经完成任务来算数。扪心自问,你能说你完成任务了吗?公司可以放宽到300万可以按照4%提成。绩效工资不同意。”2018年10月31日上午11:42,**回复:“**:收到,感谢!大概什么时候可以发下来?”)予以佐证。 ***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销售人员只有先完成任务才能发放提成,公司没有必要隐瞒销售合同定额,双方对网信办三个项目的提成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按照300万定额4%提成计算,该部分款项公司也已经实际发放。***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作证称在2017年网信办三个项目中,在前期项目投标中,都是其和同事进行投标项目编写,***排**等人负责商务部分内容,直到验收环节才有商务的参与),以证明网信办三个项目不能算作**一人业绩。***公司并另行提交**历年佣金金额情况(显示**除网信办三个项目外,**2017-2020年佣金数额分别为12156元、2016元、16341元、9746元)以佐证**主张120万元的提成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证人证言及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项目提成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2017年项目提成差额一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网信办三个项目的提成基数和提成比例。首先,**主张公司隐瞒了2017年的合同定额,仅依据300万元的合同定额计算了其提成,直到提起仲裁,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才得知2017年的合同销售定额,故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差额。本院认为**作为销售,其主张2017年的三个项目均是其获得的,参与了整个过程,且**作为销售对项目的成本及合同定额应有合理的判断,不可能认为三个项目定额只有300万元,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隐瞒了合同定额;其次,2018年10月31日**回复**“你不能按照你已经完成任务来算数。扪心自问,你能说你完成任务了吗?公司可以放宽到300万可以按照4%提成。绩效工资不同意。”**回复:“**:收到,感谢!大概什么时候可以发下来?”通过对话可知**并未对提成基数和比例提出异议,反而是双方对提成基数和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再次,在**与人事的对话中,人事经理:“他看你在整个项目中承担的角色……你只参与了一部分,咱们的任务书中有明确的条款说的很清楚,根据你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和这个工作来具体分担这个提成,……发了的时候都已经达成共识了。”**:“是这样的当时,公司说如果你不同意这笔钱就不给发的,然后我是不是就得先……那我是不是应该先拿这部分钱。我被动接受的啊。”通过对话可知,**认可双方当时已经达成共识。虽然**又陈述“我被动接受”,但**未就其被动接受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本院对***公司所持已经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基数和标准向**支付了2017年项目提成款,故对**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项目提成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项目提成一节,双方均认可**2020年的项目提成为7182元,故***公司应支付**上述提成。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7182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五元,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