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诚元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志诚元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s p a n s t y l e = ”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288号

原告: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咏梅,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志诚元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陈虎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跃,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新疆志诚元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西安法诺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一九年十五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