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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4678号 原告:***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0WEB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9529424X9。 负责人:满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60114349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387382206。 负责人:***。 第三人:**稳,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坤、**天(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事务所律师。 原告***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公司)与被告**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万家济南分公司)、**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万家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第三人**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第一次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会议。原告***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家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被告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因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本院依法追加**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2年1月6日第二次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会议。原告***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家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稳到庭参加。被告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在诉前调解阶段,***旗公司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请求对因泡水造成的装潢维修费用、财物损失进行价值鉴定。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家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家济南分公司、**家公司赔偿***旗公司财产损失7214元;2.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在保险限额5000元范围内先行赔付***旗公司;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评估费4000元均由**家济南分公司、**家公司、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旗公司于2020年8月1日租用了案外人***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旗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装修房屋并用于商业办公。**家济南分公司系该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旗公司直接向**家济南分公司缴纳物业费。2021年5月28日上班后,***旗公司发现7*1室内的公共消防管道破裂漏水,水流入***旗公司办公地点7*6房间,致使***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木质地板等装潢及物品损坏。**家济南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对此***旗公司损失相应责任。另,**家济南分公司曾在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买了公众责任险,每家保险限额为5000元,**家济南分公司是**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该民事责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支持***旗公司的诉讼请求。 **家济南分公司、**家公司共同答辩称,***旗公司的损失并非**家济南分公司、**家公司造成,**家济南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旗公司的损失是由7*1室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动消防设施导致消防管道接口处脱丝造成漏水,浸泡到***旗公司处。***旗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鉴定,不能作为直接赔偿的标准。**家济南分公司、**家公司在物业管理中已聘请保险公司对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了投保,投保单位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使**家济南分公司、**家公司承担公共责任,也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旗公司主张的损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由***旗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未到庭,书面答辩称,2021年5月28日,***旗公司上班后发现7*1室公共消防管道破裂漏水,造成***旗公司办公地点7*6室内地板及装潢等物品损坏。**家济南分公司在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处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此次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5000元,因***旗公司损失大于5000元,故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直接按5000保额进行赔付,并已于2021年12月15日将赔款支付到**家济南分公司提供账户上,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已经支付赔款,故不应在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稳述称,消防管道破裂的原因是消防喷淋管道活节脱扣,导致消防喷淋管道活节脱扣的原因是消防维保单位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指派的维修人员施工不当,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旗公司以其公司股东兼监事**名义租赁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7*6室房屋用于办公使用。 2021年5月28日,7*1室房屋吊顶上的消防管道破裂漏水,水流入***旗公司租赁的7*6室房屋内,致使***旗公司木地板等财产受损。 **稳自认其系涉案漏水消防管道所在的7*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 另查明,**家济南分公司为涉案房屋向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事发当日,***旗公司对受损财产拍照并进行清点,并于2021年6月4日向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发出定损明细表。其自行制作的表格载有:地板160平方米、NS-SMC-100防火墙一台、ECOYRCSROROTICSCEN361扫地机器人一台、***20本、电源适配器21个、乐高一套、华为台灯一台、***一瓶、国井77号酒一瓶、winefromchile红酒一箱。 **家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均认可因本案消防管道漏水事故,已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支付的5000元理赔款。 在提起本案诉讼后,***旗公司申请就7*6室因泡水造成的装潢维修费用、财物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组织庭前质证并委托山东得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得惠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经现场勘验后于2022年3月14日出具[DHJG(JN2022)第0007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果为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22年2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7*6室房屋因泡水造成的装潢维修费用以及财物损失的评估价格为7214元,其中木地板的修复评估价格为7014元,扫地机器人的损失评估价格为200元。为此,***旗公司支出了鉴定费4000元。***旗公司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要求山东得惠公司对“网康防火墙”因泡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此,山东得惠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回复称,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对“网康防火墙”的损失进行评估。 ***旗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其中甲方系***、***,乙方处未加盖**家济南分公司的公章或有相关负责人签字。该协议内容如下:乙方为甲方所购得的7*6室提供物业服务。关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修、修缮、服务和管理……在乙方经营能力许可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亦可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违反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关于物业服务内容,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的承重结构、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电梯井、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监控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等。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十章第二十四条约定,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济南分公司对该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并称所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均为一致。 关于漏水原因,**家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均称系7*1室内的消防管道改造后增加接口,因接口处未被固定,后水压冲开导致漏水。**稳自认其曾向**家济南分公司报备后委托案外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管道进行改造。**家济南分公司亦自认其与案外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消防维保合同关系。 另,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涉案房屋消防管道发生过两次漏水事件,**稳两次均向**家济南分公司报修。**家济南分公司称前两次漏水系喷淋头漏水,与本次事故并非同一位置。 本案审理中,**家济南分公司、**家公司认可***旗公司向其支付物业费,确认***旗公司作为承租方受《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束。 本案中,***旗公司明确要求**家济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另,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类案检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再230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消防喷淋管道的漏水部位虽在业主所有的房屋内,但也属于共用消防设施。 本院认为,***旗公司承租***、***房屋,并以自己名义向**家济南分公司交纳物业费,***旗公司作为物业使用人与**家济南分公司应受《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束。本案系因其他业主室内消防管道漏水导致权利人财产受损引发的纠纷。***旗公司选择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而未选择侵权之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涉案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家济南分公司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再230号民事判决中已认定业主室内的消防喷淋管道属于共用消防设施。**家济南分公司作为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其对业主室内的消防管道负有管理责任。现因**稳室内的消防管道漏水致***旗公司财产受损。**家济南分公司虽辩称本次事故系**稳委托案外人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管道改造不符合要求导致,但**家济南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公共消防管道改造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对改造后的消防管道亦应保证使用安全,现其因自身管理原因导致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消防喷淋管道漏水并致其他享受物业服务的用户财产受损,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受损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主张合理赔偿。本案中,因公共消防管道漏水导致***旗公司木地板、扫地机器人等受损,***旗公司以山东得惠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要求**家济南分公司支付木地板修复费用与扫地机器人损失费用共计7214元,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太平洋财险廊坊支公司已将5000元理赔款支付至**家济南分公司,故应由**家济南分公司承担支付该5000元的责任。 关于鉴定费。本院认为,鉴定费属于***旗公司主张权利的合理费用,故对其主**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家济南分公司应支付***旗公司鉴定费4000元。 关于责任承担,本院认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故对于***旗公司要求**家公司对**家济南分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旗公司主张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财产损失7214元; 二、限**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4000元; 三、驳回***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