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60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烽火万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5号楼10层2-10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金华棕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金华网络经济中心大楼6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烽火万家科技有限公司行与金华棕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华棕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房屋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华棕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