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住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苏092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住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自2020年5月8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735元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无房产信息,其名下号牌为苏J×××××的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
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住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暂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在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正坤
审判员  朱丽雯
审判员  黄建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