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泽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平果市鼎江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3财保3号 申请人:平果市鼎江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市进城大道现代商业广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MA5P3CMM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西十路口新村农贸市场综合大楼第三层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KG74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平果市鼎江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6592CC小型轿车(车牌号:桂AA××**)一辆为申请人平果市鼎江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所有的***6592CC小型轿车(车牌号:桂AA××**)一辆,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