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13522号
申请人:内蒙古唐都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唐都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火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D座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内蒙古唐都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火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唐都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61311.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内蒙古唐都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312501390150066××××)提供担保,保险金额2061311.9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唐都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内蒙古火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1311.9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