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012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东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东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