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2441号
申请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保全价值140,000元。申请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保全价值1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