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2441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3)津0116民初244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保全价值140000元)。2023年2月22日,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起诉,本院已作出(2023)津0116民初24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海龙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保全价值1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