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1112号
原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尚星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尚星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杭州某甲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