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17511号
原告:王某,女,200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王某于202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