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奋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商初字第332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杭海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朝,总经理。
被告:**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