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秦某某、扬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02民初5710号 原告:秦某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扬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扬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