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02民初5710号
原告:秦某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扬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扬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