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4159号
原告:无锡平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Y9GP60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汽车广场C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3224545X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青龙山村(桃花山)。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120U,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9、10、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平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无锡平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平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平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无锡平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平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