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实兴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实兴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瀚海诺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802民初5711号 原告:甘肃实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大秦别苑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瀚海诺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兰路运通综合楼。(缺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实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兴建设公司)诉被告甘肃瀚海诺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诺信咨询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兴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瀚海诺信咨询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实兴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瀚海诺信咨询公司退还考培费31600元;2.瀚海诺信咨询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90元(2023年2月24日起按照LPR同期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26日,此后计算至考培费用还清之日止),总计319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瀚海诺信咨询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瀚海诺信咨询公司为实兴建设公司提供相关职称考试培训服务,分别为电气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建设工程专业各1人,建筑工程施工专业2人的中级工程师证书,价款为45600元。协议签订后,实兴建设公司向瀚海诺信咨询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但瀚海诺信咨询公司一直未履行约定义务。2021年7月,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书》,并核算退费金额为45600元(全额退款)。瀚海诺信咨询公司要求提供建行账户用以退款,实兴建设公司按要求提供账户后,瀚海诺信咨询公司却未按约定退款。经多次催促,瀚海诺信咨询公司先后退还10000元、4000元,共计14000元,剩余31600元至今未退还。 瀚海诺信咨询公司拒不退还剩余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兴建设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瀚海诺信咨询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2019年4月28日,实兴建设公司与瀚海诺信咨询公司协商签订《协议书》,其中主要约定:瀚海诺信咨询公司为实兴建设公司提供相关职称考试培训服务,(电气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建设工程专业各1人,建筑工程施工专业2人的中级工程师证书考试培训);培训费45600元及培训时间等内容。协议签订后,2019年5月4日、7月22日,实兴建设公司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向瀚海诺信咨询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但瀚海诺信咨询公司一直未履行约定义务。2022年8月8日,双方通过微信协商解除《协议书》,瀚海诺信咨询公司同意全额退费45600元,并要求提供建行账户用以退款。实兴建设公司按要求提供账户后,瀚海诺信咨询公司于2022年8月8日退款10000元、9月22日退款4000元,共计14000元,剩余31600元,实兴建设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催要,至今未退还,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实兴建设公司提供的《协议书》、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协议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协议并全额退还培训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双方解除协议的效力。实兴建设公司请求瀚海诺信咨询公司退还费用31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实兴建设公司主张自2023年2月24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违约损失,不违反上述规定,故亦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甘肃瀚海诺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甘肃实兴建设有限公司培训费3160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811.07元(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此后仍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培训费实际付清为止),合计32411.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甘肃瀚海诺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