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致路50号9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科晟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10栋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锦南二路289号6栋1单元18楼18031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成都科晟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183诉前调确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成都科晟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成都科晟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川0183诉前调确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成都科晟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