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致路50号9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科晟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10栋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科锦南二路289号6栋1单元18楼18031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成都科晟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183诉前调确2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成都科晟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为便于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本院所有涉及被执行人邛崃格润能源有限公司、成都科晟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并入(2025)川0183执18号案件并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5)川0183执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