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7民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同庆南苑11号楼1-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57442127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多项赔偿标准适用法律错误。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应为28天,按照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照三个月,每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 ***辩称,巨方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巨方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撤销池劳仲裁字(2018)37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巨方公司承建的安徽人口职业学院5号学生公寓楼建筑施工人员,日工资200元。2017年8月6日,***在该工地安装模板时不慎摔落,后被送至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7年8月6日至9月4日,共计28天。***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损伤、肝损伤、创伤性胸腔积水,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向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作出池劳仲裁字(2018)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61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6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70元,合计人民币8329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关于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仲裁裁决关于具体数额的确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70元(5107元/月*10个月),对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指引,***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为26100元(200元/天*21.75天/月*6个月),***住院治疗28天,结合医嘱,酌定护理费为6128元(5107元*80%*1.5个月)。经核算,仲裁裁决数额合理,该院予以确认。仲裁裁决确认***与巨方公司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予以确认。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612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26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70元,合计83298元。二、驳回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为巨方公司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其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经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确认,该裁决依据充分,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对巨方公司所提一审判决多项赔偿标准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