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702民初1149号 原告: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同庆南苑11号楼1-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57442127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方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池劳仲裁字(2018)37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该委于2018年5月作出裁决。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第二项多项费用标准偏高,超出法律规定。住院期间护理费应为28天,按照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照三个月,每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按9个月计算。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告住院一个月,医生建议休息,仲裁决定确定的一个半月护理期,符合规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一年,不能测算前十二个月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符合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将依据全案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系巨方公司承建的安徽人口职业学院5号学生公寓楼建筑施工人员,日工资200元。2017年8月6日,***在该工地安装模板时不慎摔落,后被送至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7年8月6日至9月4日,共计28天。***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损伤、肝损伤、创伤性胸腔积水,出院医嘱休息2个月。***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 ***向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作出池劳仲裁字(2018)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61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6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70元,合计人民币8329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是关于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仲裁裁决关于具体数额的确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70元(5107元/月*10个月),对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指引,***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为26100元(200元/天*21.75天/月*6个月),***住院治疗28天,结合医嘱,酌定护理费为6128元(5107元*80%*1.5个月)。经核算,仲裁裁决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巨方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确认***与巨方公司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6日解除,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612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26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70元,合计83298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安徽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