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263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同庆南苑11号楼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的撤诉申请及其依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9元,减半收取计13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