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五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477号之一
原告:安徽五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基地桑夏1#综合楼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N6U1U。
法定代表人:胡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冬梅,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白泽路8号巨方建设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574421277Q。
法定代表人:李王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安曲塘滇池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曲塘镇花庄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92100992L。
法定代表人:陈华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安李堡滇池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杨庄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921015068。
法定代表人:陈华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五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公司)与被告安徽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曲塘滇池水务有限公司、海安李堡滇池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五彩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彩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诉讼保全费3656元,合计8692元,由原告五彩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志勇
书 记 员 吉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