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2072号
原告: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独龙村龙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6300509T。
法定代表人:钱来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巨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白泽路8号巨方建设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574421277Q。
法定代表人:李王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巨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观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萍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