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鸣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三屋园艺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3074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鸣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泰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三屋园艺场,住所地南宁,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北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缅甸园区德利凤岭世家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南宁鸣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三屋园艺场、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三屋园艺场、南宁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8079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