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05民初143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30号汇景东城小区6栋1单元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00552290915G(1-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泰富大厦10B-6室10B-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0879503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桂林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宁鸣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南宁鸣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