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03民初206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旸旸,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叠彩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后变更为**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站),住所地:**市临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站长。 原告***诉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第三人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发公司)、**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出具(2019)桂0303民初2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8日在互联网法庭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7月9日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旸旸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鸣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质监站经本院邮寄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市叠彩区卫生间、厨房建筑防水施工按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JGJ298-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的》中关于厨房、卫生间防水设计及施工要求进行整改、补做防水及修复,包括对厨房楼地面补设防水层、墙面设置防潮层,对卫生间地面及楼板补设双层防水层,淋浴区墙面应设高度不小于1800mm的防水层;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2956.8元(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现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实际应计至整改完成后交付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空置租金损失人民币435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每月租金3000元计,现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实际应计至整改完成后交付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协商处理房屋质量问题期间产生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必要费用人民币420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位于**市叠彩区,建筑面积为90.4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额749018元,交楼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交付房屋为精装修房,逾期交楼按己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办理首期房款支付及按揭贷款手续,并依约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被告尚欠原告22万元房款发票未开具)。2018年5月31日,被告以楼盘已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通知原告办理交楼,原告在交楼验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多处问题需要整改,要求被告整改完毕再行收楼。在被告派员进行整改过程中,原告发现有两项较为严重的问题:一是尝试对卫生间地面进行闭水试验,每次放约高出地面1至2厘米的水,发现一个多小时后地面水全部消失,同时砖缝长期水渍不干,明显是地面未做防水直接渗水至楼板水泥层下面;二是发现卫生间隔壁两间卧室门前(与卫生间门相邻)木地板发黑,经物业部门上门更换撬开木地板发现下面九厘板、塑料薄膜及水泥地面均有水渍,卧室侧墙亦有渗水点,疑似从卫生间渗水至客厅和房间。为排查上述问题原因,经原告提出,被告委派跟进整改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分公司)于2018年8月挖开卫生间地面地砖及楼板水泥层,发现卫生间楼板施工只做了一层防水层,沉坑积水严重,地砖与填埋层之间无防水层,门槛石下出现空洞,明显建筑防水施工不合格导致其他渗水问题。原告提出用湿铺法或者增加二次排水这一折中方案解决,在与物业公司、被告多次交涉无果下,被告工程部人员突然于2018年10月在原告和物业公司均不知情情况下对现场进行恢复,并坚持辩称其施工方式合规合理,不接受任何解决建议。上述问题发生后,原告通过业主微信群中已入住业主反馈得知,小区中同层不同户之间渗水漏水问题属于普遍现象,因此导致房间木地板发黑、墙壁上存在大量水渍等问题大量发生。因被告拒绝原告整改要求,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监站)递交投诉申请,质监站相关人员于当年11月28日到现场观察,但未做实质检测试验,期间经质监站多次主持协商无果。2019年4月,原告找到国家标准支撑其合理诉求,通过质监站主持沟通会再次与被告协商,提出被告对于涉案楼盘的建筑防水施工不符合建筑防水施工的国家标准,要求被告提供施工图纸并按照国家标准整改前述防水施工质量缺陷问题。相关国家标准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JGJ298-2013):1、第5.2.2条,“厨房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宜设置防潮层;厨房布置在无用水点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应设置防潮层。”;2、第5.3.3条,“墙面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卫生间、浴室和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等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高度宜距楼、地面面层1.2M。当卫生间有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所在及邻近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800mm;3、第5.4.1条,“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4、第5.4.6条,“当卫生间、厨房采用轻质隔墙时,应做全防水墙面,其四周根部除门洞外,应做C20细石混凝土坎台,并应至少高出相连房间的楼、地面饰面层200mm。”二、2011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1J930:住宅建筑构造》:M厨房设计说明第3.3条,“厨房楼地面需设防水层,内装修做法均见本图集楼地面、内装修两部分”;N卫生间设计说明第3.6条,“卫生间地面或楼板应设防水层,下沉式卫生间地楼面应设双层防水层。”第3.9条,“卫生间地面坡度不宜小于1%,地面周边沿墙为最高,地漏表面为最低点,以保证地面水排出。除地面需防水层外,淋浴区墙面应设高度不小于1800mm的防水层。”质监站先在协调会上要求被告提供施工图纸并自查,但后续因被告拖延不提供图纸,质监站后续也未再积极处理回应。原告无奈于2019年5月20日向**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反映。质监站拖至2019年6月10日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并于2019年6月11日将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转给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关于**恒大江湾7栋601质量投诉问题的答复》,提出要求原告自行找技术专家和原项目五方责任主体(指被告及第三人等)咨询判定,并建议诉讼处理。原告从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中发现关于厨房的防水措施要求提到:“住宅厨房地面不做防水;商业厨房设有地漏的地面做防水;厨房地面要做防水(注:厨房地面要做防水的地区需单项报集团审批)”说明住宅厨房未做防水。2019年6月17日,原告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相关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到恒大江湾现场核查情况,被告工程部经理***于现场确认,按照公司施工图纸要求,该楼盘卫生间仅做一层防水、墙面做30公分,住宅厨房地面及墙面未做防水,阳台墙面只做30公分防水。结合以上调查了解情况,无论是现场实测,还是被告提供图纸及工程部人员自认,均显示原告所购买房屋及整个楼盘均存在卫生间、厨房防水未按国家建筑防水标准进行设计及施工的严重质量不合格问题,其结果将导致楼盘各层卫生间、厨房地面及墙面严重渗漏并直接影响整个房间甚至整层房屋因地面渗水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此无视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原告及小区住户利益,也严重违法并构成欺诈。被告不积极面对进行整改,反而否认回避,更是导致原告无法通过整改解决上述问题。原告认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被告销售房屋存在房屋建筑防水未达国家标准、不符合竣工验收及交楼使用要求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涉案房屋按前述国家标准进行防水施工整改、补做及修复,并按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因其过错导致的逾期交房、房屋空置损失进行赔偿,并赔偿原告为协商处理质量问题产生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必要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1:《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拟证明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位于**市叠彩区,建筑面积为90.4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额749018元,交楼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逾期交楼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于2016年12月23日向**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证据1-2: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No.×××××)、税收缴款书([151]桂地现×××××)、个税收据(收据号码:×××××)、产证代办收据(收据号码:×××××),拟证明原告依约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被告尚欠原告22万元房款发票未开具); 证据2-1、2-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JGJ298-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拟证明按照国家建筑防水标准,卫生间墙面、地面**板及厨房楼、地面均应设置防水层,其中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低于1.8米,下沉式卫生间地楼面应设双层防水层;当卫生间、厨房采用轻质隔墙时,应做全防水墙面; 证据2-3:《恒大江湾7#、8#楼建筑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二),拟证明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中关于厨房的防水措施要求为:“住宅厨房地面不做防水;商业厨房设有地漏的地面做防水;厨房地面要做防水(注:厨房地面要做防水的地区需单项报集团审批)”,拟证明住宅厨房未做防水; 证据3-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19年6月10日)、《关于恒大江湾7栋601质量问题投诉的后续沟通函》(2019年6月12日)、《关于**恒大江湾质量投诉问题的答复》(2019年6月14日),拟证明原告向第三人质监站投诉被告销售房屋存在建筑防水设计及施工未达国家标准问题,经质监站主持由被告向原告提交相关施工图纸,被告作出答复中明确确认厨房地面未做防水; 证据3-2:原告《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恒大江湾住宅小区工程质量违规行为的举报》(2019年5月20日)及**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恒大江湾7栋601质量投诉问题的回复》及附件《关于**恒大江湾业主投诉问题确认函》(2019年8月20日),拟证明原告向**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被告销售房屋存在建筑防水设计及施工未达国家标准问题,该部门回复原告时附被告对投资问题的确认函,被告明确确认厨房地面未做防水,相关设计、监理等单位均**确认; 证据4-1:2018年8月物业公司挖开涉案房间木地板现场漏水、渗水照片,拟证明原告在收楼过程中发现卫生间隔壁两间卧室门前(与卫生间门相邻)木地板发黑,经物业部门上门更换撬开木地板发现下面九厘板、塑料薄膜及水泥地面均有水渍,卧室侧墙亦有渗水点,疑似从卫生间渗水至客厅和房间; 证据4-2:2018年8月物业公司挖开涉案房屋卫生间地面地砖及楼板水泥层现场漏水、渗水照片,拟证明物业公司应原告要求,于2018年8月挖开卫生间、房间地面地砖及楼板水泥层,发现卫生间楼板施工只做了一层防水层,沉坑积水严重,地砖与填埋层之间无防水层,门槛石下出现空洞,明显系建筑防水施工不合格导致其他渗水问题; 证据4-3:2019年6月17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与原告、被告工作人员到涉案房屋现场核查视频,拟证明2019年6月17日,原告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相关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到恒大江湾现场核查情况,被告工程部经理***于现场确认,按照公司施工图纸要求,该楼盘卫生间仅做一层防水、墙面做30公分,住宅厨房地面及墙面未做防水,阳台墙面只做30公分防水; 证据5:交通费票据,拟证明原告为协商处理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交通费; 证据6:***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工资帐号银行流水及***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帐号银行流水,拟证明***误工损失的工资计算依据; 证据7:关于**恒大江湾业主投诉问题回复函。**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主投诉问题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回复函,拟证明其确认厨房地面未做防水层,卫生间防水层高度未按相关规范标准处理,明显低于1.8米; 证据8:广西电网催缴短信,拟证明涉案房屋在未完成交楼验收手续及空置已久情况下产生用电量; 证据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提问行业标准》是否实施作出回复,拟证明《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编号为JGJ298-2013,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系行业标准,被告需严格执行该标准规范。 被告恒大公司辩称:1、原告提出的施工标准非国家的强制标准,不应当是我司整改义务;2、我司没有逾期交房,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存在严重影响生活,原告无权拒绝接收房屋;3、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鸣发公司辩称,1、鸣发公司进行监理,根据合同相对性,鸣发公司不是适格的当事人。鸣发公司作为第三方,与本案无关;2、原告与恒大公司的纠纷,鸣发公司已经在诉讼之前作出相应措施。鸣发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第三人质监站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2、被答辩人与本案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质量产生纠纷,答辩人在接到投诉后,依法依规履行了监督职责,对投诉事项做出了相应处理和回复。现该纠纷已进入诉讼阶段,不再属于答辩人受理投诉的范围。 被告恒大公司、第三人鸣发公司、质监站未提交任何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恒大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1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强调在证据1-1的19页到20页,里面第八条第三款明确约定了不得交付的问题,如果买受人主张质量问题应当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是不一致的;证据2-1、2-2、2-3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1、2-2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1是住建部发的防水技术规范,该证据明确写明了其中第4.1.2条(38页),5.2.1条(49页),5.2.4条(49页),7.3.6条(61页)是强制性的,国家规范文件仅仅规定上述条款为强制条款,其他的不是国家强制性条款。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5.2.2条,5.3.3条,5.4.1条,5.4.6条不是强制性条款,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证据2-2是住建委发布的设计图集,设计图集不是一份强制性文件,该文件没有明确强制的内容,根据建筑设计惯例,建设图集只是建设性的做法,是设计时参考和引用的文件,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证据2-3是施工图纸总说明,对证明目的,根据设计说明,住宅的厨房地面不做防水,同时想补充,关于证据2-3可以清晰看到是经过层层审核并且通过的施工图纸,本身证明了我们图纸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都有公章,在证据的99页到106页。政府有图审机构,是通过了很多审核的,本身来讲设计是没有问题的;对证据3-1的107页到109页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政府的质量监督站没有明确说销售房屋没有符合质量标准,质监站是明确答复和处理了的,这里的五方建设主体都有明确处理。没有说我们房屋没有达到质量标准。证据3-2(110页到113页),该证据其中的举报信真实性无法核实。对112页的城乡建设局回复,投诉人可以向相关专家进行确认,没有明确说明我方存在质量问题;针对视频和照片,对证据4-1、证据4-2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显示哪一楼哪一房。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照片无法反馈什么原因造成渗水漏水。有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结果。对证据4-3的视频,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视频里部分人说话不清楚。对于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视频是经过技术处理的。对其证明目的,文字说明和视频部分内容不符,一是文字说明内容不全,二是断章取义,因为工作人员咬字不清,导致真实内容意思与原告理解不一致;证据5对第一个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可以看出从广州到**、**到肇庆的行程有异议。第二个车票无法显示,这些车票均已质量处理相关,为了其他事处理而来的,对关联性是有异议的。对证明目的存疑,本案中原告发生的多笔交通费是原告不合理的诉请,我方认为我们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证据6***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工资帐号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原告来讲没有误工损失,第二个是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是无合理诉求所造成的,完全可以避免,需要看流水单原件。***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帐号银行流水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予认可。这仅仅是原告一张银行卡的信息,原告不应该只有一张银行卡,而一张银行卡无法证明误工损失。其次,营业收入无法看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对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该份证据的回复内容与我公司给到住建委的文件内容是一样的。这些附件是我公司工程部拍照的照片,证明我公司做过相关工作,里面也清晰的显示了我们是按图施工的,是有防水的。所以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我们施工是符合国家要求的,没有问题;证据8核对原件后,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电费与案子无直接关系,我问了公司相关部门,对于业主拒绝交楼的房子,从拒绝之日起我们的物业每隔一两个月都会去查房维护,在此期间开关灯都会产生相应电费。3月份50多度的原因可能是供电局是欠费后累计的电费。综上,此事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我们一直强调标准里只有几项条款是强制的,而这些只是说标准开始实行,证据里没有说过是强制性的。故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第三人鸣发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5与我方无关,证据6-9与被告恒大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本案第三人质监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记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恒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叠彩区,建筑面积为90.4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额749018元,交楼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交付房屋为精装修房,逾期交楼按己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的第八条第3点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认为不得交付的情形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买受人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性鉴定意见,否则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若鉴定结果为合格,由买受人承担鉴定费用。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办理首期房款支付及按揭贷款手续,并依约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被告恒大公司向原告***开具了首付款529018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出具了相应收据。2016年12月28日,原告***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0700.25元的契税。2018年5月31日,被告恒大公司通知原告收房,原告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问题需要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再行收房。 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告质监站递交投诉书,被告质监站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关于**恒大江湾业主投诉问题处理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11月28日我站与业主及建设单位代表相约到达投诉现场,参加人员有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主体的单位代表,对现场进行了观查,未见明显的渗水痕迹。业主对现场存在问题进行了**:认为由于施工时采用了干铺法铺地砖,在卫生间做闭水试验时,有水渗入房间,业主曾找开发商物业反映过,物业也派人进行过修复处理,但修复过程未叫业主看过,要求按湿铺法重新施工。我们对建设及施工单位进行了质询,建设方代表解释说:卫生间的施工是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按设计采用1:3干硬性水泥砂浆作为铺装层;不存在质量隐患,已得到设计认可,房间原有的渗水痕迹是由于业主在做卫生间蓄水时,堵住排水地漏,水位高度超过了门槛石,流到房间所至,但物业接到业主投诉后,也进行了处理,卫生间确实进行过修补,把地砖敲掉,在地砖下重新做了道防水,重新铺了地砖,把渗水痕迹重新刷了一道,部分木地板已更换;目前己无渗水痕迹;只是当时没叫业主看过。业主认为:这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修补,今后房间是否还渗水还不知道,万一搬进来入住就更麻烦了。在现场我们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业主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进行试水试验,方案是蓄水至卫生间门槛石以下,无渗漏至房间即可;要求试水过程要给业主看过。但在实施试水试验时双方对试水时能否往下渗存在争议,试水工作没有进行下去。2019年1月7日我站在站10楼会议室召集业主及建设单位人员又进行了调解,双方对自己的观点意见进行了**,提出两个方案:1、进行剥离检查,对照设计及规范要求,如符合设计及规范,业主承担一切费用;2、进行蓄水试验,蓄水至门槛石以下,蓄水时间按规范到达48小时,不存在渗水,即可。经协商决定采用第2方案。但在进行方案实施时,双方对试水时人是否要12小时呆在现场又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4月19日应业主要求我站在曾副站长办公室对业主及建设单位再次进行了协调处理,达成的意见是:由恒大方先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提供一套施工图及质保资料给业主,然后谈赔偿问题。我站当时明确向业主说明赔偿问题不是我站的职能范畴。” 2019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质监站提交《关于恒大江湾质量问题投诉的后续沟通函》,恳请被告质监站对涉案房屋的防水施工质量给予判定是否合格,未验证项目,给予开挖测量判定。被告质监站于2019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关于**恒大江湾质量投诉问题的答复》,载明:1、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房屋的质量技术规范问题,投诉人可向相关的技术专家进行咨询;2、对恒大江湾7栋602的防水施工质量判定是否合格,是由该项目的无房责任主体的相关人员判定……。被告恒大公司即向第三人质监站提交《关于**恒大江湾业主投诉问题确认函》,载明:我公司开发的**恒大江湾小区的业主投诉到贵站,其户质量问题,在我司接到贵站通知后,第一时间我司工程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对该户的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如下,1、卫生间按图纸及规范要求己做好防水及蓄水试验检查,无渗漏情况;2、厨房地面建筑图纸未有防水层要求,在排烟道根部位置己做防水处理;3、阳台按图纸及规范要求己做好防水及蓄水试验检查,无渗漏情况;4、加气砌块墙体砌筑符合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厕所设置混凝土翻边。屋面女儿墙砌体按照图纸要求施工;5、窗户玻璃按照图纸要求大于1.5平米及阳台推拉门己使用钢化玻璃;6、墙面抹灰在砌体与混凝土交界面已使用钢丝网加强措施。被告恒大公司、被告鸣发公司、案外人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依次作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在《关于**恒大江湾业主投诉问题确认函》加盖了公章。 2019年5月17日,原告***向案外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涉案房屋的质量投诉举报。2019年8月19日,案外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出具了《关于**恒大江湾7栋601质量投诉问题的回复》并加盖了该单位的公章,载明:1、业主***投诉关于**恒大江湾7栋601卫生间没有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一事进行了协调处理,甲方承诺拿出合理的修补方案,并让设计出具《**恒大江湾卫生间铺贴方法确认函》(见附件);2、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房屋质量技术规范问题,投诉人可向相关的技术专家进行咨询。 另查明,《恒大江湾楼建筑施工图》中加盖有案外人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西公司、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以及建筑师黄源的个人章。 再查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鉴定事项为:1、住宅卫生间、厨房建筑防水施工国家标准是什么,是否依据2013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JGJ298-2013)、2011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的》;住宅厨房楼地面应设防水层、墙面设置防潮层,对卫生间地面及楼板补设双层防水层,淋浴区墙面应设高度不小于1800mm的防水层,是否属于防水设计及施工的强制性标准;2、涉案房屋卫生间、厨房防水施工是否按前述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即卫生间地面及楼板是否进行双层防水层施工、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是否不小于1.8米,厨房地面是否进行防水层施工、墙面是否进行防潮层施工,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3、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渗漏,渗漏原因是否是涉案房屋卫生间、厨房防水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是否影响严重正常居住使用。2020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关于撤销对恒大江湾房鉴定的报告》。 又查明,2019年8月26日,中国**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站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载明:整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站和**市综合工程造价管理站,组建**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站……,不再保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站和**市综合工程造价管理站事业单位建制,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诉请的标准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空置租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18456.8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恒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恒大公司应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房,若该商品房存在渗水问题,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卫生间、厨房建筑防水施工标准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JGJ298-201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的》所涉的标准进行整改、修复。被告认为其施工标准是按照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西公司、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一级建筑师黄源审核**确认的施工图进行,符合交房标准。本院认为,涉案**恒大江湾项目的施工图是经过广西科范建筑设计审图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西公司、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一级建筑师黄源的**确认,被告按照施工图施工,并无不当,且涉案**恒大江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对于原告的投诉,共同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函核实涉案房屋的卫生间、阳台均按图纸规范要求已做好防水和蓄水试验检查,无渗漏情况,厨房地面建设图纸未有防水层要求,在排烟道根部位置已做防水处理。原告认为应当按照诉请中所涉标准进行整改修复,原告提供的相关防水标准未明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施工标准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诉请中列明的技术规范进行整改修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与被告恒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中,双方对涉案房屋关于交房验收的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认为不得交付的情形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原告诉请的涉案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有相关机构签字**认可的材料(《恒大江湾7#、8#楼建筑施工图》、《关于**恒大江湾业主投诉问题确认函》)予以证实,且原告撤回了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鉴定申请,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未足以证实涉案房屋存在合同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违约情形,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空置租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18456.8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上述费用主张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669元(收款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 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