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3民初2031号
原告:***,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七星区。
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市叠彩区新建路大河乡综合楼一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AXUN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宁鸣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7-1泰富大厦第6层6B-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0879503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象山区,该公司驻**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曾 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