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民初1430号
原告:秦初宁,男,195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汇景东城小区****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00552290915G(1-1)。
负责人:李恩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午宁,广西金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泰富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0879503XA。
法定代表人:彭醒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恩华,该公司桂林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楚宁诉被告南宁鸣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南宁鸣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初宁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胤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