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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钱桥镇富康加油点、某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民初363号 原告:枞阳县钱桥镇富康加油点,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钱桥镇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2MA2NY3PM4X。 经营者:**,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告:***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2#楼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Y4U3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枞阳县钱桥镇富康加油点与被告***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同年2月9日,枞阳县钱桥镇富康加油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审理中,枞阳县钱桥镇富康加油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钱桥镇富康加油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枞阳县钱桥镇富康加油点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 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