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明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21民初779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8HMD3U,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1313室。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安徽明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用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