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唐城霓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唐城霓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普杰光电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邗商初字第0160号 原告江苏唐城霓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大明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瑞普杰光电有限公,住所地在广**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景龙社区建设路**号**2。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唐城霓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普杰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赔偿款4万元,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唐城霓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唐城霓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31元,保全费920元,计185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