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617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K0U317。
法定代表人:朱晓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JP6M7K。
法定代表人:秦家浩,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家浩,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申请人马鞍山市景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6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现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7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家浩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