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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执保197号 申请人: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址:惠民县经济开发区559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6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