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执保197号
申请人: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址:惠民县经济开发区559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6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